有人说,工伤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伤就应该算作工伤。
那么如果是在上班时间在公司冲奶粉被烫伤算工伤吗?
之前上海一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而法院的判决则是:算!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小刘是上海一家公司的小员工,在上班期间,准备拿着杯子去茶水间冲泡奶粉的时候,一不小心被白开水烫伤了左腿。
被烫伤后,小刘被同事第一时间送往了医院,经过医生对小刘的伤口进行检查处理后,小刘被诊断为左下肢二度烫伤。
随后,小刘向当地的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而人社局在受理后经调查认定,小刘的情况是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且做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
对此,小刘的公司当然表示不服,他们觉得小刘在上班期间,除了饮水之外的饮食行为导致伤害均不属于工伤,不应该有公司来赔偿。
于是,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故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上海二中院认为,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
奶粉系冲饮性质的即食性饮品,只需花费少量的人力和时间。
因此,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TH华体会登录入口。
承办法官表示,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满足合理生理需要的行为而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应过度排斥和苛责华体育hth。当然,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践中不能无限扩大“合理的生理需要”这一概念的范畴。
对此结果,有不少网友觉得冲奶粉被烫伤不算工伤:
“那高血压能算吗?算的话我也要告我们公司。”
当然也有不少网友支持法院的判决:“上班时间喝茶喝咖啡是否正常?估计没有疑问,完全是正常的生理需求,完全允许。”
人有三急,在单位工作一整天,总要喝口水,上个厕所吧!假如员工在上厕所的时候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算!
为什么上厕所摔伤算工伤?
这是因为,“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即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工作原因又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
直接工作原因比较好理解,主要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本职工作或单位安排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
至于间接工作原因,则一般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为临时解决或满足合理必要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某些事项时 (如喝水、用餐、上厕所、工间休息等),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生理需要并不能单纯理解为个人私事,他是劳动权的一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任何用工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要的行为,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从事上厕所、打水、吃饭、工间休息、通风等事项,是劳动者维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维护正常工作状态的必要条件,关系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同样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一种需要,所以不能将这些行为单纯理解为是 “个人私事”。
反之,如果满足不了这些生理需要,劳动者就无法维持正常生理代谢、无法继续工作或者无法顺利地工作。
因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合理必要的生理需要时受到伤害的,构成了因 “间接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受到保护。
工伤认定中的生理需要因素主要有饮食、环境、卫生、休息等类型,主要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就餐、饮水、通风、取暖、降温、上厕所、洗澡、工间休息等行为。
从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角度分析,劳动者的这些生理需要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且必须是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要素紧密相关联的。
对此你们有什么看法呢?